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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中非法制造的认定

2020-04-14 10:32:20

李平、贺志艳非法制造枪支案 --非法制造枪支中非法制造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制造 持有 枪支 认定 裁判要旨: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坚持认为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不明知涉案的系真正的“枪支”,加之现在消费者能够通过网购轻松的就能购买到枪支零部件,对于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并不知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购买零部件进行组装枪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索引 一审:澄江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2018年5月7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贺志艳二人使用贺志艳的手机在淘宝APP网上购买气枪配件组装成2支气枪,1支为李平自己使用,1支为李平组装后交由李跃平使用。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平、贺志艳购买配件组装的2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平、贺志艳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李平、贺志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平、贺志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平因对枪支感兴趣,欲从淘宝网上购买配件进行组装,遂指使被告人贺志艳使用贺志艳的手机在淘宝APP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后,由被告人李平组装成2支气枪,1支由李平持有使用,1支交由李跃平持有使用。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平、李跃平持有的两支可疑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裁判结果 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云04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贺志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扣押于澄江县公安局的涉案枪支二支、钢珠267颗、高压气筒一个等,交由澄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本案宣判后,未上诉、抗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平、贺志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自制造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志艳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平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贺志艳减轻处罚。 案例注解 对于本案被告人李平、贺志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李平组装枪支的初衷仅是对枪支感兴趣,其目的不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情节较轻,不认定为犯罪;第二种意见,李平从淘宝网购买了枪支零部件后,并未对零部件特别是击发装置进行过改装,仅是简单进行组装,其持有的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仅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第三种意见,李平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枪支,应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本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制造枪支是指以设计、制造、改装、修复和买卖零件装配等方法,私自生产枪支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虽然李平在组装枪支过程中,未对零部件进行改装,但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买卖零件进行组装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应认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署名 1、一审合议庭成员:刘美菊、高萍、王忠荣。 2、编写人: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刘美菊,联系电话:0877-6685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