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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

2015-12-22 10:22:42

诉讼费用交纳指南

 
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除法律规定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双方达成调解的除外,先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   各类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档次
  标的额
 费率
  计算公式
 1
不超过1万元
50
    50元
 2
1万元――10万元
2.5%
标的×2.5%-200元
 3
10万元――20万元
2%
标的×2%+300元
 4
20万元――50万元
1.5%
标的×1.5%+1300元
 5
50万元――100万元
1%
标的×1%+3800元
 6
100万元――200万元
0.9%
标的×0.9+4800元
 7
200万元――500万元
0.8%
标的×0.8%+6800元
 8
500万元――1000万元
0.7%
标的×0.7%+11800元
 9
1000万元――2000万元
0.6%
标的×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
0.5%
标的×0.5%+4180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档次
      标 的
   费率
 1
离婚
案件
无财产分割
50――300
财产总额≤20万元
50――300
财产总额>20万元的部分
标的×0.5%+(50元至300元)
2
侵害姓名权等人格的案件
无损害赔偿
100――500
损害总额≤5万元
100――500
5万元<损害总额≤10万元的部分
标的×0.1%-(0元至400元)
损害总额>10万元的部分
标的×0.5%+(500元至900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

 

其他案件受理费

 

档次
标的
费率
1
劳动争议案件
10
2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争议金额或价额
500――1000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
参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4
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
50――100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效力的
400
6
      破产案件
按财产案件减半交纳(最高限额30万元)
7
申请支付令
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交纳
8
申请公示催告
100

 

 
申请执行费

 

档次
申请执行额
计算公式
1
标的为0
50-500元
2
标的额≤1万元
50
3
1万元<标的额≤50万元
标的×1.5%-100元
4
50万元<标的额≤500万元
标的×1%+2400元
5
500万元<标的额≤1000万元
标的×0.5%+27400元
6
1000万元以上
标的×0.1%+67400元
7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执行申请费。

 

 
申请保全费

 

档次
保全价值
保全费
1
标的额≤1000元
30
2
1000元<标的额≤10万元
标的×1%+20元
3
标的额>10万元
标的×0.5%+520元
注:申请保全费最高限额为5000元

 

二、不交纳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减半交纳受理费的情形: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案件;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四、申请司法求助情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但应提交书面申请、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应交纳诉讼费用。
(一)     免交情形(只适用于自然人):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其他确实需要免交的情形。
(二)减交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求助管理站;
   4、其他确实需要减交的情形。
(三)缓交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其他确实需要缓交的情形。
五、其他应注意的情形:
1、当事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进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但移送后民事案件仍继续审理的除外;
5、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